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6873号
原告:广元煜辉共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生余。
被告:四川福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涛。
被告:邓布友,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21日,住广元市利州区。
原告广元煜辉共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福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布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广元煜辉共创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元煜辉共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