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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兴业机械厂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3575号 原告:沈阳市兴业机械厂,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系员工,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市兴业机械厂诉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沈阳市兴业机械厂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市兴业机械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娜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