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3575号
原告:沈阳市兴业机械厂,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系员工,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市兴业机械厂诉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沈阳市兴业机械厂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市兴业机械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娜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