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12财保261号
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龙和锦尚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39976985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元天朝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政府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12MA63UUXM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广元仲裁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元天朝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元市朝天区***政府路价值1000万元房产52套:2号楼20套:1-2-1、1-2-2、1-2-3、1-2-4、1-2-5、1-3-1、1-3-3、1-3-4、1-4-2、1-4-3、1-4-4、1-5-1、1-5-2、1-5-3、1-5-4、1-6-3、1-6-4、1-7-2、1-8-2、1-9-3;3号楼8套:1-6-1、1-6-4、1-7-1、1-7-4、1-8-1、1-8-4、1-9-3、1-9-4;4号楼24套:1-4-1、1-4-2、1-4-3、1-4-4、1-5-1、1-5-2、1-5-3、1-5-4、1-6-1、1-6-2、1-6-3、1-6-4、1-7-1、1-7-2、1-7-3、1-7-4、1-8-1、1-8-2、1-8-3、1-8-4、1-9-1、1-9-2、1-9-3、1-9-4。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所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一份(川分编号:2022字第1837号,担保金额为10000000万元)作为担保。2022年12月13日广元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元天朝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元市朝天区***政府路价值1000万元房产52套:2号楼20套(1-2-1、1-2-2、1-2-3、1-2-4、1-2-5、1-3-1、1-3-3、1-3-4、1-4-2、1-4-3、1-4-4、1-5-1、1-5-2、1-5-3、1-5-4、1-6-3、1-6-4、1-7-2、1-8-2、1-9-3;3号楼8套:1-6-1、1-6-4、1-7-1、1-7-4、1-8-1、1-8-4、1-9-3、1-9-4;4号楼24套:1-4-1、1-4-2、1-4-3、1-4-4、1-5-1、1-5-2、1-5-3、1-5-4、1-6-1、1-6-2、1-6-3、1-6-4、1-7-1、1-7-2、1-7-3、1-7-4、1-8-1、1-8-2、1-8-3、1-8-4、1-9-1、1-9-2、1-9-3、1-9-4),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向新广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