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9777号
原告:沈阳市兴业机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3102636XE,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同城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市兴业机械厂诉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予以立案。原告沈阳市兴业机械厂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沈阳市兴业机械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