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03民初2674号
原告:四川大宇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长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健,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亚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华科八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大宇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亚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大宇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大宇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大宇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1791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川大宇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松
人民陪审员周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黄倩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