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3048号
原告:四川大宇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长江东路211号F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44670509N。
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林,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亚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华科八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467121N。
法定代表人:刘世国。
被告:堆龙德庆区龙腾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东嘎镇东嘎东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585758713Y。
法定代表人:骆翰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西藏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大宇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亚安科技有限公司、堆龙德庆区龙腾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大宇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大宇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大宇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李 松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钟 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黄 倩
书 记 员 曾桂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