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2157号
原告:四川大宇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长江东路211号F2-1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健,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新,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亚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华科八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世国。
被告:西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世邦欧郡3栋1单元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周礼。
被告: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1幢北四楼A4068室。
法定代表人:夏建统。
被告:堆龙德庆区龙腾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东嘎镇东嘎东路14号。
法定代表人:骆翰墨。
原告四川大宇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亚安科技有限公司、西藏***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堆龙德庆区龙腾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大宇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大宇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松
人民陪审员 肖兰兰
人民陪审员 时宫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黄 倩
书 记 员 曾桂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