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宇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大宇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东方德阳天元烛光小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4552号

原告:四川大宇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长江东路211号F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44670509N。

法定代表人:刘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新,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琴,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东方德阳天元烛光小学校,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5014511418223。

法定代表人:钟小兵。

原告四川大宇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东方德阳天元烛光小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大宇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大宇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薪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相君

书 记 员 曾桂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