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703民初3533号之一
原告:四川九洲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洲大道**号**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5CK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大宇信息系统有限公,住所地:**川省德阳市蒲江街蒙泰新村**1,注册号:51060000000559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九洲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大宇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九洲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3元,由原告四川九洲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