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6民初381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怡心街道警校路一段588号。
法定代表人: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市华兴住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双流区东升街道长冶路一段120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明。
申请人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市华兴住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384,500元的存款进行保全,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华兴住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号:5116××××5931,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分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华兴住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号:0000××××8041,开户行:双流诚民村镇银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华兴住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号:5100××××1445,开户行:建行成都双流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华兴住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号:2282××××054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以上账户冻结存款限额共计为384,500元。
案件申请费2443元,由申请人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万 敏
书 记 员 干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