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6民初381号之二
原告: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怡心街道警校路一段588号。
法定代表人: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华兴住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双流区东升街道长冶路一段120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华兴住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相关工程款为由,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4元,由原告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万 敏
书 记 员 陈芮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