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11民初2553号
原告: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双流区怡心街道警校路一段588号。
法定代表人: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内江市祥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市中区万**大道29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