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1297号
原告: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协和街道警校路一段588号。
法定代表人: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西路一段一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