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成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1297号 原告: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协和街道警校路一段588号。 法定代表人: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西路一段一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