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4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华阳镇锦江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0116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成都市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因申请执行人王**对外涉及其他债务,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路××号××幢××**××号房屋已于2017年9月25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4执3166号案件查封,故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116执4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兰
审判员 周 虎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