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31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协和街道警校路一段588号。
法定代表人:蔡**,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13205.9元,执行到位标的13025元,执行费9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另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信息,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周 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