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31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协和街道警校路一段588号。 法定代表人:蔡**,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13205.9元,执行到位标的13025元,执行费9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另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信息,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周 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