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与特变电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阆中鸿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9民初2816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万柳村11组,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特变电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大道9号综合办公楼224室。
法定代表人:吕六山,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阆中鸿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保宁醋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敬中其,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特变电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阆中鸿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立案。2020年6月22日,****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0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沈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