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民终5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特变电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O1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德(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德(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省阆中鸿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保宁醋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特变电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阆中鸿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2)新2325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2)新2325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特变电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6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 洁 审 判 员  彭 涛 审 判 员  杨 敏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