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民终5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特变电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O1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德(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德(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省阆中鸿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保宁醋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特变电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阆中鸿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2)新2325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2)新2325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特变电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6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 洁
审 判 员 彭 涛
审 判 员 杨 敏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