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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5民初4436号 原告:***,男,1976年6月7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68年8月8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男,1976年6月7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被告:新疆友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绿洲北路东方城市花园(17区7丘85栋2-2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特变电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市北京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新疆友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特变电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工程款数额未确定,无力缴纳诉讼费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自强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