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执恢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普瑞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南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范伟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乡市新平川酿酒厂,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
经营者:于国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普瑞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乡市新平川酿酒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902民初36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损失。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6月作出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戚桂亮
审判员 刘德会
审判员 王立瑶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商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