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恢1989号
申请执行人:***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南关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30651120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兰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52399826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兰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0783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
一、2022年11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
二、2022年11月14日、2023年4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登记、第三方支付平台、工商登记、人民银行、股票、税务等信息,冻结银行账户,但实际冻结金额太小,暂无需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3年3月28日,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3年4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信息,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时予以告知,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以上情形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