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多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市政设施养护处、新疆多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民辖终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多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市政设施养护处,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该处处长。
上诉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多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市政设施养护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9民初368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的合同不具有真实性,系伪造,应按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新疆多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市政设施养护处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兰莉
审判员***
审判员安晶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