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9执恢91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多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作出的(2019)新01民终3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民终33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帐户存款1308433.91元(其中案款1293102.91元、执行费15331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