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冕宁县必葵建材店、四川仁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3民初1549号 原告:冕宁县必葵建材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冕宁县城厢镇人民路4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33MA630FC40E。 经营者:**葵,该建材店负责人。 被告:四川仁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38号华铁宾馆三楼309,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13023997637116。 法定代表人:龙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现住冕宁县。 原告冕宁县必葵建材店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冕宁县必葵建材店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冕宁县必葵建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冕宁县必葵建材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