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3民初1549号
原告:冕宁县必葵建材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冕宁县城厢镇人民路4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33MA630FC40E。
经营者:**葵,该建材店负责人。
被告:四川仁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38号华铁宾馆三楼309,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13023997637116。
法定代表人:龙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现住冕宁县。
原告冕宁县必葵建材店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冕宁县必葵建材店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冕宁县必葵建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冕宁县必葵建材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