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鸿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大吉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246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兴市大吉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781203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鸿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洞庭生物科技园龙天路(沅澧大道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56353359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兴市大吉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吉利公司)与被告湖南鸿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云公司)、湖南鸿云杭萧绿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云杭萧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苏0282民初24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鸿云公司的银行账户。大吉利公司于同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鸿云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吉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鸿云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