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鸿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民初1349号
原告:湖南鸿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洞庭生物科技园天龙路(沅澧大道以东)。
法定代表人:刘慎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湖南鸿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湖南鸿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鸿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鸿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湖南鸿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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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冷德广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露
书记员曾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