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鸿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民初1349号
原告:湖南鸿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洞庭生物科技园天龙路(沅澧大道以东)。
法定代表人:刘慎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湖南鸿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湖南鸿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鸿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鸿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湖南鸿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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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冷德广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露
书记员曾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