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622执保30号
申请保全人湖南鸿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枫华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622民初33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冻结了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南宁东葛支行78×××29账户内的5000000元(实际控制资金);2、冻结陈枫华在贵阳银行铜仁印江支行62×××64、工行贵州省铜仁延新路支行24×××21、中国银行铜仁分行营业部132029411901CNY0和132036996911CNY0账户,前述账户实控资金均为0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
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黔0622执保3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24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