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22民初78号
原告:于全和,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台县刘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78号长虹世纪城18栋1单元25层3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于全和诉被告四川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全和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全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全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为428元,由原告于全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汤静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