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22民初172号
原告:***,男,生于1983年11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台县刘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78号长虹世纪城18栋1单元25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5年8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于全和,男,生于1963年4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全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2020年1月13日,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协议,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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