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22民初2093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良,三台县刘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78号长虹世纪城18栋1单元25层3号。
法定代表人:刘少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四川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四川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凤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侯灵林
书 记 员 汪文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