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民初4736号
原告:泰安市腾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唐訾路北首唐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洪刚,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法章,泰安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全,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泰安角峪鑫鑫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角峪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贾伦,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乾,山东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乐成,泰安岱岳角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泰安市腾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博公司)与被告泰安角峪鑫鑫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鑫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法章、李根全,被告鑫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乾、刘乐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746329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该经济损失暂要求原告额外支出的拍卖佣金30000元,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工资、机械设备费损失等待评估后据实要求),共计776329元。2、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4日,原告通过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的公开拍卖会,依法竞得了被告委托拍卖出售的位于泰安市岱岳区宗,成交价款214万元,支出拍卖佣金94200元。拍卖成交后,原告依法支付了价款,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发票。根据拍卖公告等,被告出售石堆量为50266.2m3,但成交后原告打开石堆开始运输时,发现里面却存在泥土方17654.6m3,实际毛石方量仅为32611.6m3,按照石头拍卖的成交价每方42.3元计算,被告多收取了746329元的价款,该款依法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因其掺杂的泥土致使原告无法正常使用,无奈之下又另行雇用机械、人工等进行了筛选,为此支出大量的工资、机械设备费等,该损失连同其他相应损失依法应由被告承担。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诉。
鑫鑫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不是《竞买协议》的当事人,原、被告之间没有合同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答辩人是通过《委托拍卖合同》将涉案标的委托给拍卖人山东宏泽招标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对该次拍卖有公开全面的记录,包括《重要提示》、《拍卖公告》《竞拍须知》、《标的介绍》、《竞价记录》等,也包括拍卖前的标的物现场观测(预留七天),上述拍卖过程公开透明,原告参与了上述拍卖过程,其通过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也是明知拍卖标的物全部情况的,根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只能向拍卖人主张权利,其与答辩人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二、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无论是答辩人与拍卖人的《委托拍卖合同》,还是拍卖人与原告签订的《竞买协议》,在争议解决中都明确约定了泰安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条款,从而排除了法院对本案的管辖。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9年12月18日,被告作为委托方(甲方)、山东宏泽招标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作为拍卖人(乙方),双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一份,拍卖标的为:泰安市岱岳区宗,拍卖前乙方应将已知拍卖标的的权属、质量和瑕疵如实告知竞买人,拍卖方式为通过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平台进行网络拍卖,拍卖成交后,拍卖成交价款由买受人直接支付给甲方,甲方向乙方出具凭证后,乙方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给买受人。拍卖人依照委托人提供的原标的现状拍卖,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同时双方约定了其它的权利和义务。2020年3月17日,拍卖公司在报纸上发布拍卖公告一则,载明:拍卖公司定于2020年3月24日通过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以网络拍卖的方式对位于泰安市岱岳区宗的标的物进行公开拍卖,测量方量约为50266.2立方米,参考价100万元(包括资源税),竞买保证金10万元;看样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看样地点为泰安市岱岳区角峪镇磨石埠村南岭(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请竞买人在做好自我防护的前提下自行看样);本次拍卖全部流程通过网络进行,竞买人须先行在中拍平台上注册账号,完成账户的实名认证,并在仔细阅读及认可本场拍卖会的《重要提示》、《拍卖规则与竞买须知》、《竞买协议》等文件后进行报名。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首先提交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在《拍卖规则与竞买须知》第二条中特别说明载明:1、以上所拍卖标的以竞买人查看的现状为准,拍卖公司所做的介绍不构成对以上标的担保,请竞买人自行了解标的的实际情况,拍卖公司及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本次拍卖设有保留价,不达保留价不能成交。第三条第三款载明:竞买人应于拍品展示日期,以咨询或其他方式亲自了解标的的情况,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现状,一经报名参拍,即表明接受拍卖标的之一切现状,委托人和拍卖人仅就标的的现状进行拍卖。第五条载明: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登录网络竞价系统参与报价,即表示接受和同意遵守本《拍卖规则及竟买须知》的各项条款,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将《拍卖成交确认书》电子版发送给买受人确认,买受人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签字后的扫描件发送给拍卖人,以示接受该成交结果并同意遵循成交后的各项条款。第五条载明: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支付全部成交价款。第六条第二款载明:买受人付清成交价款和费用后持拍卖人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可以与委托方办理标的的移交手续,进行现场移运,由乙方自行负责装运,清运期限为30天,逾期甲方将按成交价款每日5%计收违约金;第四款载明:买受人交齐成交价款后,由委托方开具发票;第五款规定:清运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拍卖公司及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八条载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所做的介绍及评价,为参考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竞买人应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的瑕疵,如在交易过程中或交易后发现该标的存在其他瑕疵,拍卖人和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竞买协议》第二条载明:乙方即竞买人已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展示时间内详细了解了拍卖标的物的现状,并实地查看了标的及与标的有关的材料,拍卖标的以公开展示时的现状为准,甲方即拍卖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第五条载明:甲方已提请乙方详细阅读《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并对《拍卖规则》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因乙方对《拍卖规则》理解有误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八条第一款载明:标的拍卖以竞买人查看的现状为准,拍卖公司所做的介绍不构成对以上标的的担保,拍卖公司及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四款载明:清运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拍卖公司及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九条载明: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首先到山东省泰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拍得涉案标的物后,在2020年3月24日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成为涉案标的的买受人,该确认书明确载明:成交总额为2140000元,买受人已认真阅读《拍卖规则与竞买须知》、《竞买协议》,买受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拍卖规则与竞买须知》、《竞买协议》各项条款,履行《竞买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原告竞买成功后,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标的物价款2140000元,被告按约定为原告出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共计21张。后原告以根据拍卖公告涉案标的物石堆量为50266.2m3,但实际运输时发现里面存在泥土方17654.6m3,实际毛石方量仅为32611.6m3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货款746329元并赔偿原告额外支出的拍卖佣金30000元,以上共计776329元。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案件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本案中被告提交的委托拍卖合同明确载明:被告系委托方、拍卖公司为拍卖人,拍卖人依照委托人提供的原标的现状拍卖,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原告只是在拍卖成交后向委托人即被告支付全部成交价款,交齐成交价款后,由委托方即被告开具发票。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并不是该委托拍卖合同的相对方,且在以上相关材料中合同双方均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首先到泰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综上,本案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不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泰安市腾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齐松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程艺
书记员毕研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