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方高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东方高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内江市博威新宇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1024执恢37号
四川东方高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内江市博威新宇化工有限公司:
四川东方高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威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内江市博威新宇化工有限公司其他合同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215600元及利息等,本院以(2015)威执字第257号执行案件立案受理,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处置的财产作终本处理。
终本结案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并以(2019)川1024执恢37号执行案件立案受理,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4)威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调解书中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