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方高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东方高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11民初991号
原告:四川东方高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新店镇交通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胡彬,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威,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大千路472号。
负责人:蔡文忠。
原告四川东方高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东方高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东方高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曹 琼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洁
书 记 员  连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