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02财保144号
申请人:四川宝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1N9XX)。
公司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坝清江花园。
法定代表人:梁国连,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系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筱,系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绵阳蜀崛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BBQNW74)。
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张家营村广厦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枭龙。
申请人四川宝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广元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绵阳蜀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高新区××镇××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川(2020)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016742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标的为人民币2600000.00元。广元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申请人四川宝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保全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提交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05108000000××××)在人民币2600000.00元限额内作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绵阳蜀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高新区××镇××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川(2020)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016742号】。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宝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袁平
书 记 员 徐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