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9)川0823执637号
***、四川宝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宝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广元市朝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广朝劳人仲案【2019】1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宝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148014.4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宝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缴纳案款150134.46元至案款专户(含执行费2120.00元)。案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规定,广朝劳人仲案【2019】1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