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东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安东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泰安东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6-11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泰民四终字第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东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忠尧。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邓太峰,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泰安东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泰安东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上诉人泰安东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仉 磊
审 判 员  张立胜
代理审判员  邢友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单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