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113执1590号
申请执行人张凤娥,女,生于1963年8月2日,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执行人赵方琳,女,生于1985年11月22日,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张凤娥之女)。
申请执行人赵方焱,男,生于1996年5月27日,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张凤娥之子)。
委托代理人张凤娥,女,生于1963年8月2日,住济南市长清区(系申请执行人赵方琳、赵方焱之母)。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5月3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泰安东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忠尧,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凤娥、赵方琳、赵方焱与***、泰安东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泰安东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20827.68元及利息,本次已执行并过付申请执行人0元,未执行20827.6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鲁0113执1590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曹立新
人民陪审员 郭 汝
人民陪审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兆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