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鸿盛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信托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鸿盛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01民终1185号
上诉人哈尔滨信托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托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鸿盛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0)黑0110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本案,鸿盛公司诉请所依据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中约定了信托物业公司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鸿盛公司亦称将该地址告知了一审法院,该通讯地址与信托物业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不是同一地址。按照上述规定,一审法院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在确认地址后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一审法院在未与信托物业公司联系确认地址的情况下直接向信托物业公司注册地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并在无法确定收件人系信托物业公司负责收件人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不当,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导致基础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0)黑0110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中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5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振宇 审判员  刘 春 审判员  张 宇 ()
法官助理刘洋 书记员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