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鸿盛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鸿盛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2民初2706号
原告:***,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
被告:黑龙江省鸿盛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路七街道2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鸿盛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00元、交通费66.00元,暂计2266.00元;2.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待鉴定结论作出后具体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1日,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外墙保温工作,施工地点在龙沙区合意小区,原告在工作期间因吊篮脱落摔伤,导致原告右足根骨闭合粉碎性骨折,右足第1、2近节趾骨骨折右后踝骨折,当日被送往齐齐哈尔和平医院住院
治疗22天,在住院期间,被告**(工头)支付医疗费。出院后,经与被告协商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第一被告负有安全监管及事故预防的责任,故对原告受伤负有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是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原告起诉的主体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维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路泽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