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10民初3204号
原告:黑龙江省鸿盛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路东七道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销祥,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鸿盛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销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鸿盛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鸿盛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黑龙江省鸿盛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鸿盛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