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鸿盛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东建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鸿盛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81民初46号
原告:河北东建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黑龙江省鸿盛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高峰,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
河北东建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鸿盛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东建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东建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4元,减半收取计2442元,由河北东建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常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