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10执2522号
申请人*文学,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项城市新桥镇。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鸿盛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鸿盛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10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由***给付申请人***145000元(已付清),申请人放弃对***和黑龙江省鸿盛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义务的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25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