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29民初3396号
原告:献县德强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鸿盛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职位经理。
献县德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黑龙江省鸿盛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献县德强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德强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3元,减半收取666元,由原告献县德强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