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02民初115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6日,现住百色市右江区。
被告广西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12号百色投资大厦西塔楼一单元19层19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百祥。
被告**,男,1990年9月15日,地址:广西平果县。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广西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计362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永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马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