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西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1221民初31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南丹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广西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吴亚任诉被告***、广西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已将工程款付清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