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磐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新疆万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良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兵0602民初49号
原告:新疆磐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奇台县天山东部现代农产品物流园B区新港物流区5号楼11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万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军垦北路97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向良明,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县。
原告新疆磐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万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良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磐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3元,由原告新疆磐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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