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兵0301执保33号
申请人:五家渠聚正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蓝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蓝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万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市草湖镇四十一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五家渠聚正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万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万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尾号4184账户,冻结金额3466.75元,结案方式部分保全。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