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四川塘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781民初1665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四川塘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朝富。
被告:四川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任小冬,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四川塘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小冬、***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书,原告应于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但原告逾期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何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