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明月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02民初656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1年3月14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四川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广元市利州区绵谷路246号。
负责人:**。
被告: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明月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明月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主任。
被告:严弘,男,汉族,55岁左右,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原告***诉被告四川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明月村村民委员会、严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