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严洪与四川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严弘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02民初6923号
原告:严洪,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22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四川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广元市利州区绵谷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严弘,男,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明月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明月村。
负责人:***,系该村村主任。
原告严洪诉被告四川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严弘、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明月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严洪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严洪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