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0823执483号
四川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剑阁县店子镇人民政府:
四川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剑阁县店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823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前述法律义务,案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规定,(2021)川0823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